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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imtoken国内下载 2023-08-06 05:07:05

(三)涉及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其他反洗钱事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建立反洗钱工作信息监管档案,金融机构监管活动,保存以下信息,实施动态监管管理:

(一)金融机构提交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来自其他来源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建立和保存反洗钱监管档案。

反洗钱监管文件每年进行一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在每年年底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托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结合现场检查、约谈等方式,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的、明显的和客观的。每年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指标、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评级。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级,实行分级考核和综合评级。考核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年度考核评级中,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各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并进行百分比换算,得到各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对排名进行排名,确定金融机构的评价等级。

反洗钱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的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因地制宜细化指标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评估和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将评估评级结果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评估评级结果纳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至下一年度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出具《反洗钱监管意见》(附1) 警告风险),要求它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有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询问方式与金融机构确认核实。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金融机构查询。采用书面询问方式的,应填写《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并发至被询问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或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电话或书面询问的答复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会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重大事项进行警示会谈,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重要事项。

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和《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 经会长(主任)或分管副会长(副主任)批准。

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约谈机构,告知对方约谈内容、参与者、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五条 约谈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主要负责人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至少两名以上反洗钱监督员主持应该参加。

第二十六条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由被采访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部署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开展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现场检查项目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

(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反洗钱现场检查

(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三)工作状态未知的组织;

(四)反洗钱效率低下的机构;

(五)应监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条: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制度设计与建设、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等,重点关注发现和解决高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和执行性问题,全面把握和促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反洗钱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与人民银行的配合等情况。中国反洗钱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或者制度性缺陷,或者发现有突出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第五章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核实了解某一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监管访问在金融机构。研究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走访前,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和《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同级机构名义进行的监督访问,须经银行(部门)行长(主任)或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进行的监督访问,应当经该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批准。

反洗钱现场检查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监管访问的目的和需要了解和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访问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并出具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监督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监督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引导。

监督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监督记录》。

第三十七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我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定期分析判断机构的内外部洗钱风险,评价机构的有效性。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发现风险漏洞和风险。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自我评估结果进行风险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和《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并报本行(部门)行长批准(主任)或分管副行长(副行长)经主任批准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也可以根据现场评估需要收集必要的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时,应当有不少于2名反洗钱工作人员,并出具《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和合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法人金融机构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

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判断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反洗钱现场检查,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如有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编制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以及违反规定的情况。及人员处罚,细化工作实效结果,并于年终后30日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副省级市、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最高管辖或牵头机构。同一层次,包括法人实体和一些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境外办事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外汇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印发)银发〔2007〕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反洗钱监管意见

附件2: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附件3:反洗钱监管公告

附件4:反洗钱监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