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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发文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正式将其列为淘汰行业

怎么退出imtoken钱包 2023-02-01 05:18:32

【11部门发文整顿虚拟货币挖矿】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同时,《通知》还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事实上,2019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就曾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但在当年11月6日发布的正式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删除了原列入淘汰行业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特进行整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如下:

一、 充分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推进节能减排国家对虚拟币的管理规定,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南。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置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采矿”项目,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和责任。

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的整改工作,市县级政府统一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和各省政府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稳定。

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 整理并检查库存物品。

全面梳理当地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虚拟货币的公司、规模、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正在运营的“挖矿”项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和高新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当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存在留空。

(四) 整理新在建项目。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拟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梳理关联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并一一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加大节能审核、挂电申请等方面的筛选力度,确保整理核对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

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的现场检查。加大对除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的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

四、严禁新建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重控制约束。

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 能耗按新建项目能耗加倍计算。

(七)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落后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的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推广和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国家对虚拟币的管理规定,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的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公司使用电报和能源。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安装通电,严格使用电报安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申报中的应用安装项目供电将被停止。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以上网前供电、专线等方式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电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引入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是不允许的。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未联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专线直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自行开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10三)实行差别电价。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

对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现有项目,必须限期停止和取消。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个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十个七)。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推进整治“矿”活动。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个九)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将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特定企业和物理住所,加强相关监督。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了全链治理的合力。能源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供电项目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2十)加强监督落实。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进展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细致并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和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当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2021]1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通知》的相关内容,国家发改委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Q:为什么要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顿?回答: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造成不利影响。一方面,“挖矿”活动的高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对我实现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影响很大,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供应压力,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 . 国家安全。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Q: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什么?回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上下游全产业链。,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的整改工作,市县级政府统一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和各省政府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三是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四是保持积极稳妥。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问:《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回答:

《通知》在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新增投资项目和现有项目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

对新增投资项目:一是强化能耗双控约束。能耗双控考核中,新建项目能耗按能耗加倍计算;二是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行业,在新增上市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为淘汰行业,按相关规定禁止投资;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宣传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第四,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组织签订信用承诺,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独立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独立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格限制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格限制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六是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现有项目: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在并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通过专线直接供电线等;“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在电力市场;四是停止虚拟货币“五是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通过上述综合措施,各项政策将形成合力,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取得实效。

Q: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后续工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回答:

随着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政策文件的正式出台,各有关方面将加大核查整改力度,大规模集中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清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一些新特点也出现了,比如从中心化向去中心化转变,规模小,隐蔽性更强,准确识别难度更大。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活动。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的新特点,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挖掘”,及时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二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建立健全电网公司、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运用新技术查处“挖矿”活动。三是加强监督落实。督促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